裁判规则
1.形式签字不等于协议必然有效,重点审查双方是否存在真实协商过程、对应款项是否实际支付。
2.协议有效的情形:双方对加班时长、加班费基数、结算总金额逐项核算,劳动者充分知情自愿签署,用人单位实际足额支付对应结算款项,属于劳动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一般不再支持劳动者后续再主张加班费。
3.协议可被认定不生效或可撤销情形:仅使用预制格式模板,未对加班事实、金额进行核对协商;结算标准明显低于法定加班费标准;无对应结算款项支付记录;文件中劳动者的表述与“已结清”内容互相矛盾,可证明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即便有劳动者签字,劳动者仍可主张双方未达成有效结算协议,或以显失公平、重大误解请求撤销。
典型案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9——肖某与某科技公司、某快递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肖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工资表显示,2017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肖某存在不同程度的双休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但仅获得少则46.15元、多则115.40元的出勤补款或节假日补助。2019年11月肖某提出离职,当日签署离职申请交接表。该表“员工离职原因”栏写明“公司未上社会保险,工作压力大、没给加班费”,“员工确认”栏却打印着“现单位已将我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结清,我与单位无其他任何争议”,两处表述明显矛盾。肖某认可签名真实,但主张不签字公司就不给办理离职交接。
裁判结果
一审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某科技公司与某快递公司连带支付肖某加班费24404.89元。
裁判要点
第一,审查离职结算协议的效力,不能只看签字形式,还要审查是否存在真实协商过程、记载内容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有无对应款项的实际支付记录;
第二,交接表中“员工离职原因”与“员工确认”两处表述自相矛盾,两家公司均未能提供就加班费达成的协议及支付证据,故“已结清”的记载与事实不符,不能认定为肖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工资表反映的加班事实与极低的“出勤补款”形成鲜明反差,说明用人单位并未按法定标准足额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