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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关停忘注销ICP备案被起诉,代理被告胜诉不担责|成功案例

作者:何苏

 

关键词: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ICP备案、域名注册人、实际经营

 

案情简介:

 

北京L公司经《烽火XX》等5部电影(以下统称“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取得了电影作品的限制性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某日,北京L公司发现电影作品在网站www.g*****s.cn(下称“该网站”)上未经其合法授权提供在线播放服务,该公司在2020年12月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进行电子证据固化保全后,向深圳某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该网站ICP备案登记主体广东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等。

原告认为该网站ICP备案登记的经营人即被告未得到其合法授权,非法提供电影作品在线播放的行为侵害了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认为该网站虽是被告于2013年委托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商完成了ICP备案登记,但2019年网络接入服务协议到期后被告就未再继续使用该网站,该网站域名注册人在案涉侵权行为发生前已经多次变更,目前已注册在他人名下,被告已非该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只是未及时注销ICP备案登记,被非法网站所利用,实为受害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原告取证的侵权网站非该网站,原告通过该网站内点击案涉链接进入第三方网站y*******u.cn,侵权行为与该网站无关。

 

本案争议焦点:

 

案涉网站.cn域名注册人与网站域名ICP备案登记人不一致时,侵权人如何确定。

 

.cn域名”:属于国家地区顶级域名,cn代表中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 .cn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相应的.cn域名系统,其官网可查询.cn域名注册人名称等信息。

“ ICP备案”:俗称网站备案,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等相关规定,在我国境内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否则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成功即会获得ICP备案号。

 

注:理论上网络域名注册与域名ICP备案登记应当是同一主体,但是由于域名注册人变更时,现行规定不强制要求注册人同步变更域名ICP备案登记信息,因此,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域名注册主体与域名ICP备案主体不一致的情形。

 

法院认为,根据被告申请本院调取的信息显示,该网站注册人自2017年至2021年间多次变更,该网站仅在2013年1226日至2020128日期间登记在被告名下,案涉域名已于2020年1月28日被重新注册,注册人为第三人,2020年12月侵权行为发生时该网站的注册人已经不是被告。原告在取证的时候在y*******u.cn网站上搜索到电影作品,且在该网站内点击案涉电影作品的播放链接后直接跳转至y*******u.cn网站,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y*******u.cnwww.g*****s.cn之间的关系,本院无法认定被告仍在实际经营www.g*****s.cn且实施了侵权行为。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依法生效,被告不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评议:

 

生活中,部分网站经营者在完成ICP备案正常运营网站一段时间后,由于某些原因停止运营网站,在网站域名到期后既不续费使用,也不申请注销ICP备案,此时,网站域名到期后将会被重新出售转让给第三方,如果原ICP备案主体没有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则新的域名注册人可以不办理网站域名的ICP备案登记就可以正常使用网站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由此产生“网站域名注册人”与“网站域名ICP备案登记人”不一致的情形,此时网站的内容如果发生侵权,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站域名ICP备案登记人”与“网站域名注册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存在两种相反的司法观点:

 

第一种司法观点认为,网站经营者未经合法许可侵害了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害方发现网站侵权时,如无证据证明网站域名ICP备案登记人是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则网站域名ICP备案登记人不构成共同侵权。

 

第二种司法观点认为,网站域名注册人与网站域名ICP备案登记人不一致时,虽然受害方无证据证明网站域名ICP备案登记人是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者,但是网站域名ICP备案登记人仍对此网站负有管理义务,因此,网站域名的注册人与网站域名的ICP备案登记人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多以ICP备案登记信息作为确定网站实际经营者的初步证据,在ICP备案主体应诉抗辩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通过:ICP备案的存档信息、网站内容与ICP备案企业经营范围的联系、网站版权归属等标注信息、网站接入服务商与ICP备案主体是否发生过网络接入服务等多个要素综合审查ICP备案登记人是否仍在实际经营,进而判断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本案中,审理法院结合被告的证据综合审查认定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被告已不是案涉网站的实际经营者,故认定其不构成共同侵权。

需要说明的是,网站ICP备案主体依法应履行网站管理职责,如长久弃之不用而又怠于办理网站域名ICP备案注销手续,此时网站一旦出现侵权内容,ICP备案主体负有证明系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如若举证不能,法院可能判令其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即使其能够证明真正的侵权人,基于网站备案主体的管理职责,法院也有可能视其过错程度,判令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我们建议做好“网站域名关停三个务必”,1、务必完成注销网站域名ICP备案登记;2、务必终止服务器托管、IP地址接入等互联网服务;3、务必确认网站域名已变更注册人或者域名注册信息已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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